台北市一對未成年小情侶放學後,制服都沒換就直奔旅館幽會。女學生後來出現婦女病被家長發現,怒告小男友和家長以及旅館業者,要連帶求償一百五十萬元。台北地院認為雖然雙方你情我願,但男學生仍有責任要賠償,至於家長也因為監督鬆懈,判決要連帶賠償二十五萬元。旅館業者則免賠。 (潘千詩報導) 判決書指出,王姓高中生在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初和一名就讀國中的女學生相識交往。但兩人交往沒多久,小情侶趁學校放學下課,制服都沒換就直奔台北市八德路的商務旅館開房間。同年十月底,女學生罹患陰道炎和子宮頸炎,隔一個月女方家屬又發現,女兒似乎罹患憂鬱症因此帶她去精神科就診,結果卻被診斷出罹患適應障礙跟創傷壓力症後群,家屬才驚覺女兒的貞操已被男朋友奪走,甚至在短時間內發生三次性行為。家屬氣到控告王姓高中和他的家長,就連旅館也一併連帶求償一百五十萬元。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雖然雙方是合意性交,但女學生未滿十六歲,性觀念還沒有成熟,而且男學生的行為讓女學生的身體和心理都受到傷痛;另外,男方家長顯然也有監督疏懈,兒子才有機會在放學後與女方發生關係。審酌雙方身分和加害程度,因此判決王姓高中生和家長要連帶賠償二十五萬元。另外,法院認為旅館和妨害性自主案跟學生開房間並沒有因果關係,業者也沒有違反何種法律規定,所以駁回原告請求,不用賠償。 新聞來源: YAHOO新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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